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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军人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弥补军人因职业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以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法律分析:参军的人部队是给交医保的,我国有军人保险法。

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经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律分析:服役期间,国家给义务兵上的保险只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1、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程度和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抚恤金,以及提供医疗、康复和安置等方面的服务。申请与审核:军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所在部队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2、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3、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4、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5、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6、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标准

1、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目前为50万元。

3、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4、现役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保险金标准(一)死亡保险金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

5、第十六条 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规定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九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